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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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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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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的机构全称 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四分局办理。 办理地址 单 位 地 址 财税三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 财税四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 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本市所有出口企业《联系单》。 办理时间 单 位 工作时间 财税三分局 8:30—17:00 财税四分局 8:30—17:00 说明:1、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等特殊规定除外。 2、具体办理时间以各分局公布的受理时间为准。 办理联系电话 单 位 办理联系电话 财税三分局 63689900 财税四分局 63689900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的法定期限或规定期限 出口企业提供资料齐全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本市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登记联系单》给出口企业;退税分局受理登记后,应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进行全面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制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申办对象办理此项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企业; (2) 外商投资企业; (3)发生委托出口业务但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4)其他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 申办对象在办事过程中应做的事项和应当准备的材料 (1)出口企业将有关资料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资料齐全无误的,核发《本市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登记联系单》(下称联系单),连同登记表交出口企业,并通知有关退税分局受理登记。 1)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件》;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 6)外经贸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 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 8)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帐号、退税帐户和开户银行证明; 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2)出口企业按规定填写登记表,连同联系单、有关资料复印件及出口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盘片报主管退税分局。 (3)主管退税分局对出口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对无误后,打印制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交出口企业。 办事机构审批、许可、登记业务的流程 (1)出口企业将下列资料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资料齐全无误的,核发《本市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登记联系单》(下称联系单),连同登记表交出口企业,并通知有关退税分局受理登记。 (2) 出口企业按规定填写登记表,连同联系单、上述资料复印件及出口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盘片报主管退税分局。 (3)主管退税分局对出口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对无误后,打印制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交出口企业。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应缴纳的费用数额及依据 (1)收费标准 每套《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收工本费人民币50元整。 (2)收费依据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收取〈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工本费的函〉的复函》[沪价行(1996)103号、沪财综(1996)20号]。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文机关、文号、发文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九号主席令)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031号)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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