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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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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06-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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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汽车城、嘉定工业 开发区内企业注册改革的请示 沪工商嘉注〔2003〕4号 市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加快上海国际汽车城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2〕36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试点园区改善投资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2〕7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分局拟定了上海国际汽车城、嘉定工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内企业注册登记改革的措施: 一、设立在园区内的企业实行直接登记 1.在园区内设立的内资企业,只要符合企业设立条件,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资项目由分局直接受理初审。对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和限制类外资项目的登记,积极协调市局解决。 3.在企业设立中,对涉及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按照《上海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待区政府政务网建立后,实行网上并联审批。 4.设立在园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将实行“一审一核制”试点。 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为物化资本投资 5.凡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向企业投资入股的,可占到注册资本的35%,投资各方另有约定需要超出35%的,从其约定。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者有专利成果的个人,可以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份额可达注册资本的20%;允许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叠加进行注册,但公司注册资本中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的比例应与其生产经营范围相适应。 6.以高新技术成果或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的,应经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协议并提供担保证明,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全体股东对未经评估的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的作价资本(金),须出具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 7.放宽出资人资格条件。除国家法律禁止以外,允许企业法人、社团组织、自然人、民间资本等出资投资,并对出资人试行出资凭证办法。 三、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8.对园区内设立的科技型、实业型企业在注册资本及名称使用上予以放宽。其中科技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放宽到100万元人民币;对使用“实业”、“企业”、“发展”不冠行业名称的企业,经营范围从原来的五个以上大类放宽到三个以上大类。 9.对园区内设立的集团公司放宽注册资本标准。凡设立集团型公司由原来的母公司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子公司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组建集团公司除外)。 10.经批准成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其对外投资不受投资额不得高于净资产50%的限制,投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的对外投资不受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的限制。 11.对园区内设立的内资企业,经营范围允许核准为大类。 12.自然人设立的有限公司可不受设立时间等方面的限制,可与外商共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13.外省市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在园区内投资科技型企业,除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法》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外,其他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经本人承诺可免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本市临时暂住证及外出经营证明。 四、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14.对设立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抄告单》传送给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各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应自收到《抄告单》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批情况填写《抄告单》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在5个工作日内没有回复意见的,将视作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审核同意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15.在企业年检时,对园区内设立的企业实行网上年检,并对部分企业实行免检。 16.对园区内设立的重点企业名称登记实行1-2个工作日核准,并对园区内重点企业的注册登记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以上措施妥否,请批示。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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